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二)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三)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连续性内部资料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为了防止内部刊物过多过滥现象反弹,同时,督促引导各单位办好内部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宣传平台,推进内部刊物电子化,减少纸质文档印发量。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该办法。
一、定义及要求: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二)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三)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二、办理须知: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三)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申请方有专业人员,有经费、有固定场所、有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等。
三、相关要求:
(一)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四)《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连续性内部资料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四、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在公共场所摆放或对外公开发行的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或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